内供销办发〔2025〕41号
各盟市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内供销发〔2023〕51号)相关规定,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社)拟开展新一轮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企业申报入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审核程序
(一)组织企业自愿申报。请各盟市供销合作社组织本地区有能力、意愿承担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任务,且具备《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承储企业基本条件的企业,于2025年9月24日前向各盟市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2)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盟市供销合作社审核。各盟市供销合作社要对申请纳入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的企业资质严格把关,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并深入企业实地查看仓储设施及经营状况,对尚未达到资质条件要求的不予报送,对符合资质条件企业要优中选优。请各盟市供销合作社于9月28日前将经审核后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表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报送至区社经济发展处,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三)区社复核公示。区社对各盟市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复审,对拟纳入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的企业在区社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列入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二、以前年度入库企业管理
区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组织对以前年度列入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企业与拟新纳入企业一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继续列入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三、相关说明
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仅用于择优选定承担化肥储备任务的企业,入选名录库企业不必然承担储备任务。
联 系 人:王鹏程
联系电话:0471-5182975,18604889961
地 址:呼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215室
邮 编:010010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申请表
附件2:申报材料清单
新葡京门户网站 综合办公室
2025年9月17日
内供销办发〔2025〕41号
各盟市供销合作社: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内供销发〔2023〕51号)相关规定,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社)拟开展新一轮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企业申报入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审核程序
(一)组织企业自愿申报。请各盟市供销合作社组织本地区有能力、意愿承担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任务,且具备《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承储企业基本条件的企业,于2025年9月24日前向各盟市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2)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盟市供销合作社审核。各盟市供销合作社要对申请纳入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的企业资质严格把关,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并深入企业实地查看仓储设施及经营状况,对尚未达到资质条件要求的不予报送,对符合资质条件企业要优中选优。请各盟市供销合作社于9月28日前将经审核后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表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报送至区社经济发展处,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三)区社复核公示。区社对各盟市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复审,对拟纳入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的企业在区社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列入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二、以前年度入库企业管理
区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组织对以前年度列入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企业与拟新纳入企业一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继续列入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三、相关说明
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仅用于择优选定承担化肥储备任务的企业,入选名录库企业不必然承担储备任务。
联 系 人:王鹏程
联系电话:0471-5182975,18604889961
地 址:呼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215室
邮 编:010010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申请表
附件2: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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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7日